来源:重庆市政府公共信息网
2005年09月22日
根据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的职能,落实好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近日,市司法局部署开展了以取消行政隶属关系为核心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调整后,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再与司法行政机关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市司法局不再受理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或设立后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之有直接、间接隶属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申请。各区县司法局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转制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与有关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社团组织等单位通过资源整合申请设立新的司法鉴定机构。尚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区县司法局要发展以法医类为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使社会鉴定机构在法院鉴定机构撤销后和侦查机关鉴定机构不面向社会后,能承担起相应职责,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
(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