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上的记录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文字聊天记录、图片、语音、视频、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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